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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06        作者:        点击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审议修订通过)

为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京学位办〔2017〕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优先。以满足优先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北京市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为前提,立足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

2、坚持质量标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高学位授权点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投入、提升水平,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坚持统筹规划。坚持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与学校整体统筹相结合,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二、动态调整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权点可在以下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第1条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第2条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三、动态调整依据

1、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

学院或学位授权点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建设实际,对师资力量薄弱、水平不高、需求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的学科,在广泛征求本学位授权点导师和专业教师意见基础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提出撤销申请。

2、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

根据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结合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实际情况,对社会需求不足、培养质量不高、师资队伍短缺、学科优势不明显、发展后劲不足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1)不按要求参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或参加评估但评估结果达不到学位授权点基本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列入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学位授权点进行预警,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的进行调整:

学位论文质量。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3年出现论文抽检不合格。

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抽评或接受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专项评估中,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或学科水平评估中排名靠后,与其他高校相比没有优势或发展潜力的学位授权点。

没有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研究生;或不重视培养过程,存在培养环节缺失、课程设置、科研训练或实践教学不健全的学位授权点;

④生源严重不足,生源质量不高,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学生认可度低,社会对毕业生需求较小的学位授权点。

(3)学校学科发展规划

根据推进世界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学校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学位授权点。

四、动态调整程序

(一)确定拟调整学位授权点

1.撤销

(1)纳入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撰写拟撤销学位授权点情况报告,广泛征求导师的意见,并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现状、撤销原因及撤销后的应对方案等方面进行论证。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须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

(3)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上报研究生院。

2.增列

(1)申报。组织各学院申报拟增列学位授权点。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须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列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

(3)专家评审。学校聘请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论证,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调整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须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列为最终撤销或增列的学位授权点。

(三)公示、报批。对拟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公示15个工作日,并上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经北京市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其他

1.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2.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须按要求接受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专项评估。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5年内不得再次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3.以动态调整方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六、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