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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联合培养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宣传的通知

时间:2014-04-15        作者: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学院/研究院:

近期,研究生院发现个别与我校联合培养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基地,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存在一定的误导嫌疑,从而影响我校声誉。为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特对各招生学院/研究院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 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学院/研究院联系的联合培养单位,要具有相关办学资质以及软硬件办学条件,且在当地有良好的信誉;禁止与流动性大的公司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合作。

2. 学院可以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实事求是的招生宣传,宣传稿件必须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查。

3. 考生报名条件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提前张贴招生广告。

4. 若一个合作单位生源不足,确需多个单位联合组织生源时,可通过人事部门充分协商。单位之间确需文字性的宣传材料时,务必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查,经备案后方可进行宣传。

5. 禁止通过降低办学收入等手段寻求合作单位、争夺生源,进行不公平竞争。

6. 甲乙双方所签的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双方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另行签署与协议互相矛盾的实施方案或补充说明。

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研究院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宣传情况进行抽查,各学院/研究院招生负责人应能掌控本院及联合办学单位对外招生宣传的实际情况,并能够及时向研究生院汇报相关事宜。

对于违反以上招生宣传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将视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联合培养单位办学资格、直至取消该学院/研究院在职研究生的招生权。